未成年人保护法7大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受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加权等权利,国家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受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遵照下列标准:(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全部有权给予劝阻、阻止或向相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该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方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详细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该发明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推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严禁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严禁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严禁溺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情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合适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络和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该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推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该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该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需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该依据未成年人的年纪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和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决定时通知其本人,并听取她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不得许可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签订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它原因不能推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该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它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该全方面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重视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索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方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该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惜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该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要求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该依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她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教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该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相互配合,确保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职员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该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方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与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该依据需要,制订应对多种灾难、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置对应设施并进行必需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该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并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收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该相互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收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相关部门应该给帮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该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职员应该关心、爱惜、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该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友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