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义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县直各学校:
为切实规范全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安义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义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义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安义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2月25日
安义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1〕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少儿体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制度及队伍建设
第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成立财务管理工作小组,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非预算单位配备兼职报账员),并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开办了学生食堂的学校要专门制定伙食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伙食费管理。
第四条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具体负责监督学校财务管理与运行。同时,要大力推行财务公开,在醒目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示栏,每月定期向师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所有公务接待开支必须逐笔公示。民生资金发放、绩效工资(含绩效奖)分配、工程项目建设、大额资金支出等也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三章 收入及收费管理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一律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方式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现象发生。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制定好学校经费收支预算,充分考虑到政策、实际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资金。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公用经费分配应坚持以学生人数为主、适当兼顾薄弱学校,科学安排所辖学校的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使用公用经费,必须坚持“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的原则,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公用经费,适度向校舍维修改造和教学装备改善倾斜。
第十条 鼓励各中小学校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确保资金的运行安全。严禁向个人账户违规转账,不得向学校出纳(报账员)、食堂管理人员等个人账户转账后支取大额备用金用于发放津补贴及垫付学校或食堂日常开支等,不得向个人账户转账后大额提现,不得以支付工程款等名义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出现收款方信息与项目承建方、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现象。
第十一条 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及其它物品,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并及时在设立的固定资产专门科目中登账。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基本开支和消耗性办公用品开支,要制定好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对物品的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要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专项资金和民生工程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要求,在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下规范操作,严格按文件规定和合同办理,确保资金使用及时高效、安全规范。大型工程、维修开支,参照专项资金开支程序办理。工程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核后,凭正式税务发票、预算、招投标、合同、验收及结算审核等材料结算。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开支。①公务接待严格落实“一函两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申请审批单、接待清单)制度,一律不安排宴请,不搞迎来送往。②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在接待标准以内,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或酒水。③县教体局机关干部下基层,学校原则上不安排用餐。因工作确需在学校用餐的,一律实行陪餐制,并向学校缴纳相应的伙食费。④所有学校一律不得在外面记账挂账。
第十四条 学校津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严禁乱发、滥发教师津补贴。各中小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和奖金(如遇特殊情况或按政策规定确需发放的,须专项申报,经县教体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按照县教体局制定的《安义县中小学教师培训费使用管理办法》(安教字〔2008〕29号)文件实施,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校自聘教职工工资、符合政策的津补贴、当月的水电费等正常开支,要做到按月审批;办公费、公务接待费等开支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章 票据及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支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除从农民手中购买少量农副产品等特殊情况可使用收款收据外,不得以白条报销入账。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报销票据,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主管人员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财务印鉴及Ukey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印鉴要按照专人保管、分别存放的原则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分别指定不同保管人员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并存放在保险柜中。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表格上使用财务印鉴。
第二十条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网上银行Ukey的保管与使用参照财务印鉴执行,各校应按照业务工作职责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Ukey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退出系统,并从计算机上拨下进行锁存。Ukey不得转借他人,严禁一人使用多个Ukey办理业务。Ukey密码应当使用8-16位数字、符号和字母等的组合,严禁使用弱口令或默认密码。Ukey密码要定期更换,不得泄漏。
第七章 账目及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预算单位)统一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律采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妥善保存学校的会计档案,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保管期限为3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财务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做好财务手续移交工作,移交在上级部门监督下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失和销毁会计档案,否则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及台账,凡符合规定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和大批同类物资,均作固定资产管理。要定期进行实地清查盘点,及时对盘盈、盘亏的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中小学校产生新的债务。以前产生的负债,应制定债务化解计划,逐步予以化解。各学校债务只能逐年减少,除经县教体局同意实施的大型基本建设外,学校日常管理不得增加债务。凡擅自增加债务的学校,对学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就地免职,人事调整时不予考虑,并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领导,局基财股(财务、内审)要把学校财务监管作为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大内审工作力度,每年集中组织两次以上学校财务审计。同时,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具体组织对学校年度审计、校长离任审计、重大工程及信访的财务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今后,由局基财股(财务、内审)联合局纪检、监察口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违规违纪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教体局基建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